黄豆案
黄豆案 1991年,粮食市场开放,国家政策允许个人和单位从事粮油购销商务。那时供销系统商品经营日渐衰落,部分供销社开始“租壳卖瓤”,基本无生意可作。这标志着计划经济逐渐向市场经济的自然调节方向发展,许多供销社也开始做起粮油生意。宋村供销主任唐忠厚是位精明能干的领导,他率先做起了粮油购销生意。当时,有一个凤翔小伙,名叫杜建斌,通过他人找到唐忠厚主任,说他可以从外地购回一车黄豆,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商定了价格、数量,付款办法是货到付款。91年11月,杜建斌从彬县拉回一车黄豆,总价值39000元。在向宋村供销社交货入库时,买卖双方同时发现,这一车黄豆中有十几包是槐豆,因槐豆价格低于黄豆,双方协商由杜建斌出面与彬县粮站商妥降低价款,再由宋村供销社付清货款。杜建斌初次和宋村供销社打交道,出现了这样问题也感到自己很没面子,认为自己当初没有认真检验才被彬县粮站欺骗,现在交货时买方检验出问题,好象是自己在欺骗买方。因此,他极力尽快寻找彬县粮站解决这个问题,但彬县粮站认为货已检验发出,不承认质量有问题,更不同意降低价钱,双方协商无果。杜建斌认为,自己所拉的39000元黄豆没有给彬县粮站付货款,掌握主动权。既然你不同意降价,我也没法与宋村供销社结算货款,看你咋办。其实双方在所要价钱上差距并不大,如果彬县粮站答应减少二、三千元,问题即可解决,然而他们不认这个理,一张诉状把杜建斌和宋村供销社列为共同被告告到了户县法院。开庭时我作为宋村供销社的代理人和唐忠厚主任一起出庭。原告诉称,被告杜建斌拉他们黄豆应给付黄豆货款39000元,被告宋村供销社应负连带付款责任。杜建斌承认按合同拉黄豆属实,但因质量存在问题,应适当降低货款数量。我作为宋村供销社的代理人,承认收到杜建斌所交黄豆,但存在质量问题,因质量问题未解决,所以未能付款。宋村供销社与杜建斌签有合同,并未与彬县粮站直接签定购销合同,所以与彬县粮站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彬县粮站不应把宋村供销社列为共同被告。第一次开庭时,彬县原告方及其代理人杨律师一起出庭,他们找我协商,想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减少货款3000元,由杜建斌和彬县粮站达成书面协议,再由宋村供销社直接付彬县粮站36000元,并约定第三天中午在户县招待所三方见面签定协议。第二天,对方杨律师几次给我打电话,询问时间地点有无变化,这种频繁的电话询问引起我的怀疑,我担心他们暗中捣鬼,因为那时期,经常有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插手经济纠纷,用刑事侦查手段为本地单位追收货款。第三天上午十一点半,我和唐忠厚主任及杜建斌商量后通知对方,和谈地点改在户县长虹饭店,目的是让对方猜不透我方布置人员的虚实。对方杨律师和当事人刚进房间和我们谈了没有两分钟,就进来两位彬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其中一个脸上有刀疤,看起来凶神恶煞,先亮了他俩的工作证,又把腰间挎的手枪故意显露出来,然后大声问话。“刀疤脸”问:“谁叫杜建斌。”“我是杜建斌”,杜建斌面色苍白颤着声音回答。“你被捕了”!刀疤脸出示逮捕证并给杜建斌带上了手拷。在这种情况下,我声明这是经济案件,检察机关无权插手。“刀疤脸”和我叫上了劲,他说:“杜建斌已构成犯罪。你不要妨碍公务。”我问“构成什么罪?”“行贿罪,给粮站主任800元。”我又说:“行贿立案标准是2000元以上,这800元咋能够立案呢?”“刀疤脸”迟疑一下回答:“杜建斌还有贪污宋村供销社公款的嫌疑。”我听了觉得可笑,大声指出:“贪污户县宋村供销社的钱,也应当由户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立案,那用得着你们彬县检察院立案查处?”“刀疤脸”一时语塞,但他又说:“这个案件我们准备向户县检察院移送。”理屈词穷闹笑话,移送案件难道还需要把“嫌疑人”夹到案卷中?我提出,“既然如此,那咱们一同去户县人民检察院,你先把杜建斌手铐卸了,免得外边熟人看见了发生误会,我保证杜建斌跑不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得同意我的意见。出了长虹饭店,“刀疤脸”让我们坐他的车去户县检察院,我怕坐上车被他们拉到彬县,所以拒绝他,都不坐车,一行人走到户县人民检察院,“刀疤脸”把所谓的案卷和杜建斌交给张永茂副检察长,张检察长看了卷宗材料笑了,客气地说,“那你们回吧。”“刀疤脸”等一行人走了。我和杜建斌向张检察长阐述了事情的起因,过了十分钟,我和杜建斌就出了户县检察院的大门,彬县“刀疤脸”等人还在路边站着,眼看杜建斌若无其事地走了,他们再也没有理由问什么了。我见到对方的杨律师,指责他不该耍这样的阴谋诡计,这种行为把本可调解的案子搞砸了。杨律师只是道歉,无话可说。第三次,彬县粮站又请了一位姓王的律师,这位年轻律师心眼灵活,先对我说明杨律师不好意思出面,派他来再次道歉,争取按原方案调解结案,在调解过程中,因有前边彬县检察院插手的拙劣行径,所以对方态度软了下来,协商结果,只由宋村供销社给付彬县粮站黄豆款33000元,比原来预定少付3000元。作者寄语:在经济社会中,经济纠纷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面对这种纠纷,双方以通过人民法院分清是非解决问题为好,而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更是解决矛盾的最好途径。在调解时双方均应本着互谅互让、求大同存小异的态度把双方损失都相应给以减少,切不可采用彬县杨律师那样的“以民事谈判,用刑事备战”的手段,那样做只能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当时我如不在场,或在场而不据理力争,竭力阻拦对方带走杜建斌的话,杜建斌若被带到彬县关进看守所,不光是要把39000元货款给对方,还不知要花多少钱才能让杜建斌回家呢。 本帖最后由 保险理赔代理 于 2011-10-6 21:06 编辑{:7_389:}{:7_390:} {:7_396:}{:7_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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