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永智 发表于 2011-10-4 15:43:54

“配合”就不是强奸

“配合”就不是强奸   此事发生c县某村,因属个人隐私,只能用化名来描述事情发生的过程,在我的律师辩护生涯中,这是一个较成功的案例,所以记忆犹新。  张成龙和李化凤住同村近邻,张成龙虽年方四十,但男子气魄依然不减当年,可算当地一位美男子。而李化凤刚过而立之年,娘家在陕北米脂县,人常说“米脂姑娘,绥德汉”,汉代美女貂婵便是米脂县人。李化凤长相恕我不再描述,当地人给起了外号叫“赛貂婵”。走在街上,人们回头率高,卖菜的称菜时被秤砣砸了脚。  张成龙虽是异性心中的偶像,可他为人作风正派,从不好色乱来,心中爱慕他的女性都称他“好人”。  李化凤和张成龙有相似之处,虽貌若天仙,但并非水性杨花。对那些暗送秋波的有心男子,她常常是不屑一顾或一笑拒之。  可这一对男女却偏偏发生了那种“关系”,事情还闹大了,张成龙被按“强奸罪”让c县公安局抓了起来。  事情是这样发生的。张成龙与李化凤本村过大事常在一家帮忙,也互相给对方帮忙,慢慢地,相互心中有情,可惜没有机会。有一天,李化凤来张家借东西,适逢张妻去地里挖野菜,张成龙一人在家,两位有情人好不容易有机会独处一室,互相倾诉了爱慕之心,干柴遇见烈火,“自燃”了。因是白天,又怕被人发现,所以俩人是站着发生那种事情的。  有了第一次,都想第二次。隔了几天,张成龙从c县城回到村里,路过李化凤门前,看到街道东西两头无人,便闪身进了李家大门,大声喊道:“化凤妹子在家吗?”李化凤赶紧出门相迎,倒茶让座自然热情。李化凤丈夫出门看亲戚没在家。两人没话找话拉家常,四只眼睛火辣辣。李化凤虚掩了屋门,又是那种姿势发生那种事情。不巧李化凤丈夫看亲戚走到半路又折回家取东西,见到这种情况目瞪口呆。李化凤示意让张成龙先走,张成龙趁机急速回家,用被子蒙头躺在炕上,妻子端来午饭也无心思吃下。当天下午,李化凤在其丈夫“陪同”下去派出所报了一起“强奸”案。张成龙被C县公安局抓走了。从侦查到起诉,张成龙一直承认是他“强奸”了李化凤。开庭时,我受张成龙之妻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庭审中张成龙对自己“强奸”事实仍供认不讳,但我根据案卷中被告人和被害人所讲述的一致情节,提出了辩护观点。我认为,既然双方都承认两次对面站着抱在一起发生了关系,且都承认奸入并射精了,那么,这种情况算不算“强奸”呢?按照人体的生理弯曲特点,当两人对面站着时,臀部都是向后弯曲的,方向相反,男女生殖器部位距离变远,怎么能成功呢?唯一的情况必须女方配合才能成功,不配合绝对不能奸入,而配合就意味着同意,怎么能构成强奸罪呢?因此被告张成龙之行为不构成犯罪。审判长听完我的辩论发言,偷偷从审判桌旁向我伸了个大姆指。我对面的公诉人也默认了我的意见,被告人张成龙委屈得当庭大哭。张成龙被无罪释放了。事后,法官还回访了李化凤,李化凤也讲了实话。她说:“她俩被丈夫发现嫌丢人,加之丈夫逼迫她,只好去报案了。她也觉得对不起张成龙。”  据了解,现在他俩仍在一村各自平静地生活着。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背婦女意志”是构成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一个公民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往往会把自己“违法”误认为是“犯罪”。而律师的责任,就是要把他从被指控犯罪的“旋涡”中打捞上来。律师不能只是当事人的喉舌,他应当向当事人提供自己的学识、才能和判断能力,要用所掌握的各种知识替当事人辩解,这才是一个真正辩护人的职责。             

乡下人 发表于 2011-10-4 21:56:15

{:7_390:}

千里马 发表于 2011-10-4 23:04:07

:$

老玩童 发表于 2011-10-5 06:55:43

这是一个很成功的辩护案例{:7_390:}{:7_390:}

老伍 发表于 2011-10-6 11:59:44

{:7_390:}

晖哥 发表于 2012-6-29 16:54:21

最近有几部系列电影 讲到“ 违法 ”不一定 “犯罪”的问题。赞同!!

老伍 发表于 2012-7-10 15: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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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国旅 发表于 2012-7-10 18:39:31

戴大律师呀

庄稼人 发表于 2012-7-10 18:41:24

雄辩的背后有着丰富的经验!哈哈哈

光头 发表于 2012-7-10 20:06:30

庄稼人 发表于 2012-7-10 18: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雄辩的背后有着丰富的经验!哈哈哈

兄弟,话中有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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