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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集体收益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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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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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09: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生政策被忽悠 法院判决把错纠
2010-12-27 08:42:27 作者:刘双喜 周铁军, G2 _$ Z' Q# d3 u- }% O; E
来源:中国衡阳新闻网
  本网讯 记者刘双喜 通讯员周铁军报道 近日,祁东县法院对原告张某华、周某青、张某生与被告祁东县洪桥镇柞陂村某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作出宣判,判决由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另行给付三原告一份土地补偿款2670元。一起独生子女家庭权益被忽悠案件得以纠正。
  原告张某生与原告周某青系夫妻,1989116日,时年34岁的张某生与时年26岁的周某青生下一子张某华,张某生的婚育已是晚婚晚育。在生育一子后,张某生夫妇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于2007315日到祁东县洪桥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095月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告组内部分土地被征收。被告获得56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被告随后按人平2670元的标准分配给组民,原告家庭分得8361元(含青苗补偿费251元,组内补树款100元)。三原告认为自己是独生子女家庭,根据计生政策,应享受多分一份补偿款的优惠待遇,而被告对三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三原告便请助于镇政府,镇政府出面干预亦无结果。三原告便一起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
  祁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华系独生子女,取得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享受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赋予独生子女的待遇。《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故被告在分配2009年土地补偿费时理应给原告家庭增加一人份额,计2670元。但被告仅按原告家庭实际人数分给原告家庭三份计8010元。被告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系侵权行为。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祁东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0 F: j9 B% {- _6 Y+ j
联系电话:1357255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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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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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5 10: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户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看来就是一纸空文。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要相信世间是有因果报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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