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死者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医院的态度实在让人心寒
病人被送监护室住了5天后转入普通病房至今,吃喝行动身体一切已经正常,准备后天出院。不料,今天下午4点多,在注射新换的药后,病人突然感觉心慌气短,经急救后无效于5点50分左右死亡,死亡原因说是心梗。
看来手术是成功的,已准备出院了,为什么要换新药?
对瓶中的残液应进行鉴定。这是我的分析。我是过来人,我的结发妻子在解放军323医院化疗未加药——价值2293元的药被值班的护士贪污了。医护人员态度都挺好,但一个老鼠坏了一锅汤。由于我无意之中拿到了原始的输液瓶……323医院便连连输官司。我举此例的用意是向逝者家属提醒,在诸多环节和证据中,保存由双方共同密封的残液瓶这个证据是关键所在。
双方应尽快就处理的程序达成协议——我没有调查,究竟是没有谈?还是谈不拢?还是因为(司法部门)休礼拜?总之,希望尽快从医院撤走花圈。
3
处理事一定要冷静、理智。尊重事实,合理解决。
病人输液不舒服,医生和护士都忙?难道医院的人员如此紧缺,以至于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病人的不良反应!!!
患者家属的情绪可以理解,堵门虽不妥,但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都说证据重要,可是现实生活中,当我们需要取证时,就在眼前的证据却无法拿到手、、、、
可怜的患者!
可悲的医院!我们白衣天使的形象就这样被某些人玷污、、、、、、
把吊瓶药拿错了,医院是不是已把证据销毁了?对于医疗事故,医院要拿出自己的无则证明,
:@医院的职业道德哪里去了?!
任何工作都容不得半点马虎和大意,对于医院这样关乎人的生命的地方,它的工作更应该细致和周到。一条鲜活的生命能否换来医院的良知和发现!!我们拭目以待!!
回复 余下人 的帖子
朋友啊,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采用倒举证,就是说医院举证。因为一般人不懂医,是无法举证的。
回复 余下人 的帖子
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只要是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与医疗机构所发生的纠纷,患者不需要承担任何证明责任,即所有的证明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
回复 靳应禄 的帖子
谢谢你的提醒,我会告诉他们家人这样做。可惜估计是晚了,药瓶他们医院早就拿走了,病历什么都在医院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