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峰 发表于 2011-9-11 16:25:11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迁回户口无权请求征地款

户口迁出又迁进征地补偿无权分人民法院报20110906
    本报讯胡某在转为非农业户口数年后又将户口迁回原村,被拒绝享受土地承包费征收补偿款,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决此案,依法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原系被告村第七组村民,夫妻共生育三个子女。1992年原告三个子女因购买商品粮户口迁出了被告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一家只有夫妻两人分到了承包土地。2006年原告全家五口人全部将户口迁入九江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2010年11月5日,当地镇政府与被告村签订征地协议书,征用被告土地,并在签订协议时将补偿款一次性给付。被告村多次召开村民代表及支部扩大会议,确定了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分配补偿款的人口以小组为单位,以农户户口本为准核定各户人口数;商品粮户口一律不参加统计。经统计,被告村民每人可分得征地补偿款1000元。同年11月9日,原告一家5人的户口从九江市浔阳区转回被告村第七组。原告认为分配方案中统计人口时间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其全家5人有权享有该征收补偿款计5000元,而被告认为征地时原告一户仍是商品粮户口,无权参与分配。
    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反之则无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赵建红)

老玩童 发表于 2011-9-11 17: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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