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蝴蝶 发表于 2010-5-20 17:02:12

贿赂犯罪立案标准潜在“国进民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5月19日中国新闻网)。
  事实上,最高检、公安部此次出台的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为5000元,没有什么不妥。从纵向比较来看,2001年,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的追诉标准中,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前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同样规定的是5000元;从横向比较来看,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也是5000元。但从网络舆情反映来看,网民们对于这个规定却抵触较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追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为什么不要被追诉呢?
  如果说法律是白纸黑字写就的东西,那么,你可以指责某些网民不懂法,刑法明明写明了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追诉,怎么能说受贿几万元不被追诉呢;但是,还有一种法律,可能并没有写在纸上,但确实在现实中为执法者所真正执行的,而为人们所真正感触的和遵循的规则,或曰“潜规则”,在这种“潜规则”下,有很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几万元甚至更多的案件,并没有得到追诉,从这个角度上讲,你能说网民不懂法吗?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做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该院师生做题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的演讲时透露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而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确实内部规定,5万元以下的贪污受贿不追究刑事责任,几年前,黑龙江绥化市就出台了“对5万元以下不再追究”的反腐措施。
  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就要受到刑事追诉,但是现实中,许多地方却连5万元都不进行刑事追诉,所以,虽然对照刑法规定与最高检、公安部刚刚下发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追诉标准,起点数额都是一样,但实际执行却是差别很大,这就是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国进民退”,国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实际操作中被宽大了,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搞商业贿赂5000元也要被追诉。
  按理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是一种商业贿赂,它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和诚信准则,是应当受到打击,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却是滥用了公权力,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和权力的正当行使,更应当受到打击。所以说,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标准应当比非国家工作人员标准低一些,现在法律规定两者都是5000元的标准,已然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有所照顾了,但在司法实践中,执法却又将底线下移,将其放在了5万元的标准,这明显值得我们警惕。
  借最高检、公安部新的追诉标准出台之际,我想说的是,要尽快消除“潜规则”下的贿赂犯罪立案标准的“国进民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要受追诉,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也应当在司法实践中等到应有的刑事制裁。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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