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审判离开不经验法则
在保证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基本前提下,要解决的是如何使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认识符合作为经验法则所具备的基本要求,保证法官能够正确、合理地运用经验法则 张卫平在案件审理中,正确和合理地进行事实认定是公正裁判的前提,而要实现这一前提,就不能离开经验法则。
可以肯定地讲,如果无视经验法则、不尊重经验法则,我们就很难做到公正裁判。
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法则或知识。经验法则既包括一般人日常生活所归纳的常识,也包括某些专门性的知识,如科学、技术、艺术、商贸等方面的知识等。
实践中,人们往往是教条地、形式主义地依赖于某些证据,而不是从经验法则出发,综合全案的事实情况加以判断。这就必然导致裁判公正性的丧失。
由于经验法则是人们所归纳出来的知识,因而这种知识在很大程度上(或基本上)反映了事物的性质和状态,是事物的常态。
正因此,将经验法则作为推定和认定事实的根据就具有正当性。
所谓“常理”、常识也属于经验法则。经验法则是人们对事物的普遍认识,因此经验法则在通常情况下无需证明(某些专业领域内的经验法则除外),是人们判断未知事物存在与否的前提。
可以说,人们对任何未知事物的判断都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经验法则,离开经验法则,人们便无法进行推理和判断。
事实上,我们在审理案件,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时,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经验法则。
在一般情形下,对于常识性经验法则,因为是人们的普遍认识,因此经验法则的运用不会引起人们的争议,只有在法官对事实认定中的推论根据与当事人的认知发生争议时,经验法则本身是否成立才会成为问题。
这里似乎存在着悖论,即经验法则既然是人们的普遍认识,那么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官都应该接受和理解,发生争议便说明该经验法则不具有认识的普遍性,从而丧失经验法则存在的根据。
但实际上,无论当事人,还是法官都有自己的认识视角,作为个体认识又并非等同于人们的普遍认识,也就是个体所感觉的经验法则未必就是实际上为社会多数人所认可的对事物的归纳认识,因此对特定的经验法则的认同存在一定的差异。
经验法则的所谓“法则”,就是指一种通过人们的经验所归纳的一种具有规律性或定理性的客观活动,表示和反映了某种或某类事物以及人们行为的运动规则。即当一定条件得到满足时,人们通常可以期待某事物、行为或现象的发生或不发生。
在这个意义上讲,可以说人们关于一切事物运动规律的认识都属于经验法则。也正是因为经验法则的这种规律性,使得经验法则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前提。
从规律约束的领域来看,这些经验法则既包括了自然法则、也包括了支配人们思维活动方式的思维推理法则,如我们常说的思维逻辑,也包括了数学原理、道德伦理法则以及商业交易习惯等等。人们关于人类行为的经验性规律(经验法则)比得上物理学中的规律。就像著名经济学张五常所言,100元的钞票掉在繁忙的街道上会很快消失(尽管纸片不会消失),例如,就商业习惯这一类经验法则而言,我们可以通过某种商业习惯确定人们行为的一般结果,如果出现了违背该商业习惯的做法,那么一定有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反常行为的发生。
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就是否存在一笔债权债务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持有对方盖章的承诺书,而另一方则主张承诺书是虚构的,公章是对方利用机会先盖好的空白便签。对是否存在这一债权债务在事实和证据的认定上许多方面是可以通过经验法则来判断的。
其中一个重要的经验法则是,就这一行业的商业习惯而言,收到货物的一方都要签收。而主张没有收到货物的一方在商业交往中也一直是要给付签收条的。但在这一案中却没有签收,因此仅就这一点而言,其发生过该债务的可能就值得怀疑了。如果综合全案情形,有无此债权债务应当说并不难判断,但该案法官却不顾全案的情形和经验法则仅仅依据盖有公章便作出了认定,其公正性自然也就大打折扣了。
就道德伦理法则和商业交易习惯是人们在行为中一般所应遵循的规范,因此,这些法则和习惯也就成为常理,为人们所理解,人们可以根据这些道德理论法则和商业交易习惯预测他人的行为。以这些法则和习惯推断和认定未知的事实也就具有了正当性。
经验法则的主要作用在于:利用经验法则进行有效的事实推定;对证据进行合理的评价;对法律概念、法律行为的解释;运用经验法则判断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运用经验法则对裁判理由进行予以说明。
正确或合理地运用经验法则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如何保证对经验法则的判断符合人们的普遍认识法则;其二,如何防止法官任意擅断。
这两个方面又是相互联系的。
防止法官任意擅断与法官道德素质有关,要求法官必须要有司法职业诚信,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从根本上就谈不上正确、合理地运用经验法则。
在保证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基本前提下,要解决的是如何使得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认识符合作为经验法则所具备的基本要求,保证法官能够正确、合理地运用经验法则。
加强法官业务素质的培养,提升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方面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实务中运用经验法则判例的研讨和积累,不断增进法官对经验法则的正确认识;并通过判例的指引使得法官对经验法则形成相对统一的认识,以保证经验法则的合理性和防止其主观随意性。要求法官对案件全面考察,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来思考和判断经验法则,尽可能超脱个体认识的局限。
来源: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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