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不要买“解释权归××××”的商品
本帖最后由 yangshu 于 2010-5-11 06:28 编辑请尽量不要买“解释权归××××”、“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的商品。好多商家做活动,活动条款最后带有这句话,能说这句话起码具备两个条件:1、商家存心不良。2、商家的法律知识欠缺。 合同法 第41条:
第41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 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同意。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的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其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家把比较难以解释的,顾客比较难以接受的,统统解释为“解释权归**所有”,给自己留了很大的空间,阅读上又没有语病。大家还是注意的好。不要光看诱人的广告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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