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9月25日,西安市鄠邑区法院院长李云峰担任审判长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永、张某龙寻衅滋事一案,当庭宣判两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鄠邑区检察院沙瑞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郭强、区综治办副主任崔选琴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旁听庭审。 o, Y$ p2 S6 o b% N! }) E1 j 2013年4月,李某永、张某龙召开祖庵镇祖北村村委会会议,以该村与祖庵供销社土地权属争议为由,决定砌墙围堵供销社门面房并由李某永具体负责实施,以此逼迫祖庵供销社与该村协商解决争议。2013年4月28日至同年8月,李某永、张某龙等人砌墙围堵供销社门面房达四个多月,致使多家商户无法正常经营,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Y3 q% A) {( Y8 h! p: D h. |
鄠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永、张某龙以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为由组织他人在鄠邑区祖庵供销社临街门面房前砌墙,致使多家商户无法正常经营,时间长达四个多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合议庭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当庭判决被告人李某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被告人张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来源:鄠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