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在九月 发表于 2018-10-10 07:41:24

秦岭拆违法律事儿:别墅禁令是谁作出?


      秦岭生态保护区拆除违建别墅,简称秦岭拆违。      别墅违反了什么法律、禁令?      除了2003年2月18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清理各类园区用地加强土地供应调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3〕45号)第4条规定“停止别墅类用地的土地供应”,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8条规定“继续停止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等用地的审批”,200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第14条其他项目禁止占用耕地项目中第3项规定“ 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第15条其他项目中第1项规定“ 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般规定外,秦岭生态保护方面,特别规定是:       禁令一:2003年6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2款明确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       禁令二:2004年3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秦岭北麓开发建设项目审批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对于允许保留的项目,规划和环保部门从严控制,必须是以生态环境、绿化建设为主的旅游类开发项目,且开发强度小于2:8,20%的建设用地中建筑以低层为主,容积率控制在0.8以下。      禁令三、2007年1月17日《陕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第35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秦岭北麓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商品住宅和私人别墅”。       法律一:2008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法律二:2013年《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第2款“适度开发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三)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空间范围和规模”。       法律三:2016年《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19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准入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第34条“村民建设住宅应当按照镇规划、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的要求,自主设计或者选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住宅设计图。  未制定规划的村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村民住宅技术规范,对村民住宅的建筑总面积、层数等作出具体规定。  禁止超越批准的宅基地面积或者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内擅自加宽加高建设村民住宅”。      秦岭保护区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内,不是禁止房地产开发,而是严格限制。毕竟旅游,配套需要食宿,没有餐饮、旅馆搞不成旅游,但是宾馆、饭店项目,使用商业服务用地或者旅游服务设施土地,项目建成,公众可以消费使用,具有公共性。而别墅,纯属个人、私人消费,公共资源浪费大。      因此,如果在秦岭保护区域内,村民自建房屋除外,开发商开发的别墅,个人自建的别墅项目,2003年6月20日以后,是没有合法性的。

王建民 发表于 2018-10-10 08:4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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