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应禄 发表于 2017-12-28 13:07:45

【追求公正】意外完胜缘于彼方答辩失误

【追求公正】                        意外完胜缘于彼方答辩失误         农村小伙程战战(化名)受雇为邻村蜂窝煤经销户李甲当装卸工,其工作流程是:每天早上骑自行车到李家,跟随先一天装就的车去给用户送煤,尔后再到蜂窝煤场装煤(为次日的工作做准备),再随车返到李甲家取自行车骑回自己家。          这一天,在煤场为李甲装车毕,李甲临时介绍(指派)程战战给同行刘乙装车,期间被煤场主人张丙的妻子叫暂停,让新客户先装(价高),并叫程战战给水壶打水。在打水的过程中,程战战的右脚踏入了安装在地下的粉碎机的进煤口,导致右下肢被粉碎机绞断——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协商不畅,准备起诉。程战战的亲戚找到西安许小平律师,请求代理诉讼。因为路程较远,也因为忙,许小平推介让就近找我代理。         庭审前,审判长建议撤诉另诉,建议只诉李甲,李甲诉刘乙,刘乙诉张丙。我觉得这样做,理论上能说通,但实际行不通,而且还会增加诉累。于是我坚持了三个被告一块儿诉,责任分担。      庭审开始,我宣读诉状毕,仨被告(共聘了4位代理人)其中一位资深律师W答辩说:原告是正常行为能力人,煤场的标语上写的清清楚楚“闲杂人员不要进入加工场地”,原告违犯了,责任由其自负。         我辩:且不说这个标语当时是否存在,假定存在,我只说一句:你讲的是闲杂人员不要进入加工场地,而我的当事人并不是闲杂人员,不在此列。      W律师:你的当事人去后院去干什么?      我:煤场老板娘叫我的当事人给水壶打水……      W律师:水龙头在前院,你的当事人为什么要到后院?      我:水龙头在前院没有错,但放不出来水——是水塔没水了。我的当事人很负责任,便去给水塔升水,而水塔在后院,所以必须去后院。      W律师:闸刀在门的旁边,为什么要往里面走?      我:因为我的当事人不是煤场职工,地形不十分熟悉,其是奔着水塔去的,只有到水塔跟前,才能弄准闸刀的位置,可是还没有走到水塔跟前事故就发生了。       W律师换了个话题:分明是漏煤口,为什么要往下踩?      我:当时地面上的煤已无堆积,对行走形不成障碍,但漏煤口并没有显露出来,直观是瞧不见的,不熟悉的人不知道有漏煤口,也自然不知道有危险。         W律师又转了个话题:怎么证明是煤场老板娘叫你的当事人给水壶打水?         我:本来想把煤场老板娘列为被告的,想到其与煤场老板是夫妻关系,就没有列。也曾打算向法庭请求传其出庭作证,想其应该不会昧着良心说假话。但现在没有必要了,因为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其中就含有这个内容——谢谢你提供的证据,连质证都省了。      W律师的反问可谓环环紧扣,细致、周到;我的解答也算得上合情、合理,符合逻辑——最终原告完胜。      说心里话,我虽给原告当代理,但我绝对持公平的态度,我当庭表示第二、三两位被告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余由第一被告和原告分别承担主、次责任——我如此认为的依据是原告头部做过开颅手术,大脑反应较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奈第一被告代理人W自己封堵自己的有理之门有什么办法?
       谈一点诉讼花絮:这个官司,曾因我的疏忽,致原告方差一点陷入被动的边沿——诉状写就,我反复询问原告所述事实准确不,回说准确,我就大意了。庭审时,我读完诉状,审判长说也可以先打工伤,让选择……此时,彼方W律师说了一句“水龙头在前院,你到后院干什么”的话让我冒出冷汗:诉状不严密。这可不是小事,完全有可能由此而败诉——我遂说那就先打工伤吧!审判长便宣布休庭。出了庭,我与原告的叔一块到事故现场即被告的煤场查勘,还好,煤场老板通情达理,没有任何阻力。经过“工伤”程序后重新庭审,W律师提出:原告两次诉状内容不一样,说明不真实,请求驳回。我说:两次诉状内容是一样的,不过上一次是两句话叙述完过程,这一次是四句话叙述完,好比上次说从A地到了B地,这次说从A地经C地到了B地,详细了一点而已。      事后,忠厚的煤场老板专程找我交流,问如果委托我给他当代理该如何答辩?我说首先要承认事实,不昧着良心讲话。其次要客观,输、赢应有度,不靠歪门邪道赢官司。具体地说,若给你当代理,我会向原告发问问其是否做过开颅手术?原告应当会承认的——因为熟识,彼此都知情,而且原告头部现留一个明显的坑。如果原告硬不承认,也没关系,申请鉴定嘛!再问其是不是反应比一般人慢一些?若不承认,可提议法官当庭出题验证,也可申请司法鉴定——以此定相应的责任。也可以反证:假如真的反应不迟钝,发现脚踩空是可以马上抽出来的,事故便有幸免的可能。为什么不及时抽出来呢?因为反应慢没有来得及嘛!       由于对方答辩的失误,原告侥幸完胜,说实话,我心里也有些过意不去,在西安市中级法院调解时,我们主动少要了14%。此是后话。
         (作者简介:靳应禄,兵器部惠安史志编辑,陕西省民俗学会理事,上林苑诗词楹联学会会员。被聘为户县政协文史资料征集员、西安市“非遗保护中心”民俗文化研究员、香港中民影业文学顾问。系陕西省老法协法律工作者。微信: 13991180571)

山水郎 发表于 2017-12-28 13:26:32

{:7_394:}

山城雾都 发表于 2017-12-28 15: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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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南山人777 发表于 2017-12-29 11: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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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参考 发表于 2017-12-29 15: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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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发表于 2017-12-29 20:33:50

有理有节,学习了.{:7_394:}{:7_394:}

扫描仪 发表于 2017-12-29 21: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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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应禄 发表于 2018-10-15 06:46:11

谢谢各位网友光临——我的浏览器有些故障,好久了,最近才正常。{:7_396:}

一根扁担 发表于 2019-5-17 18:09:54

人不应该太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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