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阳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询意见稿) 为推进新阳坡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自建住宅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草堂科技产业基地村庄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结合庞光镇新阳坡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征收安置范围 庞光镇新阳坡村村庄现状区域,具体征收范围以项目规划定点图和征地测量成果表为准。 第二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 具体实施单位是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在区搬迁安置办公室备案的庞光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 被征收人是征收范围内建构筑物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 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用投票、摇号、抽签、招标等方式确定。选定或确定的评估机构在镇政府的委托下开展评估作价工作。估价时点为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之日。 第四条 宅基地确认 (一)被征收人的宅基地确认,由镇政府负责组织区国土部门、区规划建设部门、村两委会等相关单位,依据宅基地审批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对于一户有多处宅基地的,依法只能认定其一处宅基地作为安置依据。 2.对于一户宅基地面积大于土地法规规定标准的,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土地法规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进行认定。 (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不予补偿安置。 第五条 补偿安置资格确认 以区公安部门批准的农转非日期为基准日,将被征收人 界定为原农户、原非农户,分类享受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由村两委会提供相关资料,镇政府会同当地派出所复核确认。资格确认时点为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之日。 (一)原农户:农转非前有本村农业户籍,在村内有宅基地、房产并参与村集体经济分配的常住人口(含迁出的在读大学生、现役义务军人和服刑人员)。 (二)原非农户(含祖遗户及居民户):农转非前无本村农业户籍,在村内有独立宅基地、房产,但不参与村集体经济分配的住户。 (三)对在农转非后,原农户新生儿、婚迁等自然增加的人口,按原农业人口进行安置。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 (一)原农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经确认的原农户房屋征收按产权调换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或其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 以合法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物及原农户原农业人口为补偿安置依据,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及补偿金额。 (1)依据认定的原农业人口和经确认的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经确认的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与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及楼面地价)与原房屋一层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2)经确认的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照原农业人口人均65平方米的标准自愿补差安置,补差安置增加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及楼面地价)缴纳差价款。 (3)被征收人宅基地上独立的杂物房、厕所、牲畜棚、门楼、厅棚等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属于地面附属物,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不能认定为产权调换安置面积。 (4)经确认的原房屋二层合法建筑面积部分,依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按照货币补偿有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5)经认定的原农业人口,可享受人均10平方米的产业安置用房,原非农人口不享受。产业安置用房由镇政府交由改制后的村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均不分户划分产权,均不分户独立经营。 2.货币化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直接补偿形式的,对其经确认的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00元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经认定的原农业人口,享受人均10平方米的产业安置用房政策。 (2)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化安置形式的,可在政府公布的房源库内,按照两个人安置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标准,选择一套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从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中扣减。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00元找差结算;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00元补差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后,剩余应安置住房面积在庞光镇庞光新村安置区予以安置。 (3)被征收人的货币化安置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原非农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 以认定的合法宅基地上合法房屋为补偿安置依据,计算应安置住房面积及补偿金额;对认定为不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不予补偿安置。 (1)对拥有合法独立宅基地及合法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非农户,按照两间宅基地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三间宅基地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95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2)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与上述标准规定的产 权调换安置最大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或195平方米)相等部分依照“征一安一、互找差价”的原则进行安置,安置房按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用及楼面地价)与原房屋评估价互找差价结算。 (3)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不足产权调换安置最大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或195平方米)的,可自愿补差安置。补差安置增加的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及楼面地价)缴纳差价款。 (4)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安置最大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或195平方米)部分,依据评估价格,以货币形式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5)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的产业安置用房政策。 2.货币化安置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直接补偿形式的,对其经确认的应安置面积(130平方米或195平方米)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00元的标准,以货币形式将货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2)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化安置形式的,可在政府公布的房源库内,按照安置建筑面积130平方米的标准,选择一套商品住房,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应从被征收人应安置面积中扣减。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0平方米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00元找差结算;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130平方米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800元补差结算。 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后,剩余应安置住房面积在庞光镇庞光新村安置区予以安置。 (三)被征收人原房屋三层(含三层)以上面积部分按照房屋重置成新价(残值)予以货币补偿,其他附属物按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凡依法认定的加建、搭建等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拥有合法宅基地审批手续而未建房屋的被征收人, 两间空宅基地的给予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30平方米;三间空宅基地的给予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95平方米。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与130平方米或195平方米相等部分,按照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房屋重置均价每平方米650元的标准缴纳价款。 (五)安置房户型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两室和130平方 米三室两种。 (六)安置房按应安置面积就近上靠户型的原则进行安置。 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不含配套费及楼面地价)结算;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房地产市场价结算。 (七)安置房价款结算以被征收人安置房价格与原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评估价互找差价,进行结算,结清价款后,予以安置。 (八)被征收人对原房屋评估价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条 搬迁补助 (一)搬家补偿费2000元/户(含回迁)。 (二)涉及固定电话、空调、有线电视、宽带网迁装等费用,按区政府发布征收通告之日的收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搬迁过渡 自行搬迁、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可按以下规定享受临时过渡补助: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因建设方原因导致被征收人超过协议约定过渡期限不能回迁,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两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由镇政府安排临时过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停缴租金。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并符合交房标准,通知被征收人回迁,被征收人拒不回迁的,停发临时过渡费。 3.对按要求回迁的被征收人,回迁时给予住房装修期6个月的过渡费补助,并依据应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自行装修补助费。 4.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化安置形式的,商品住房安置面积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自行装修补助费。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 1.被征收人属原农户的,按照原农业人口每人每月300 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户每月低于600元的,按照每户每月6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被征收人属原非农户的,按照每户每月6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2.无法自行临时过渡的被征收人,由镇政府统一组织临时安置,计发应补相关费用,被征收人应按规定缴纳租金。 (三)临时过渡补助费由镇政府在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规定移交原房时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原农户选择政府购买商品住房货币化安置形式的,城区商品住房安置部分按照两个人、六个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原农户过渡期间及装修期内涉及婚丧嫁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新阳坡村组、庞光镇政府盖章确认,每事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形式的,自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内,被征收人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可自主选择在全区任意一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按学区内生源办理入学手续,具体工作由镇政府商区教育局办理。 第九条 搬迁奖励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含第60日),自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之日起,10日内(含第10日)为宣传期;自宣传期满之日起,50日内(含第50日)为奖励期。被征收人在相应期限内签订协议、交房并经验收认定合格的,可按以下规定享受奖励。 (一)宣传期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宣传期配合评估登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给予每户2万元特别奖励。 (二)奖励期奖励标准 1.原农户奖励标准 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部分,实行“征一安一,不找差价”;原房屋一层合法建筑面积人均不足65平方米的,按人均65平方米予以安置,补差安置增加的面积部分不收取安置房综合造价款。 2.原非农户奖励标准 (1)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或195平方米相等部分,实行“征一安一,不找差价”。 (2)原房屋一、二层合法建筑面积不足安置房建筑面积130平方米或195平方米的,分别按130平方米或195平方米予以安置;补差增加的面积部分不收取安置房综合造价款。 3.对就近上靠户型超出应安置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部分,不收取安置房综合造价款。 4.配合评估登记的,每户奖励0.6万元;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的,每户奖励1.0万元;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2.0万元;移交房屋并经镇政府验收认定合格的,每户奖励1.0万元。 以上奖励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 (三)自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通告之日起,60日(不含第60日)后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享受政策标准奖励,按本方案规定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条 资源节约奖励 区政府发布征收通告之日起,未突击加建、抢建的被征收人,可享受以下资源节约奖励政策: 1.在合法宅基地内,被征收房屋一、二层建筑面积不足合法宅基面积二倍的,其面积差额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资源节约奖励。 2.在合法宅基地内,未建三层和已建成三层房屋建筑面积不足合法标准宅基面积的,按照宅基地面积或面积差额部分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给予资源节约奖励。 第十一条 安置房地址及交房标准 安置房及产业安置房地址,位于庞光镇镇区余沣路什字西南角(见安置区规划图)。 安置住宅用房建筑为高层框架结构成套单元式住宅,水、电、气配套到户,毛坯交房,通讯配套到安置区。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通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取消所有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临时性房屋及附属物,按照相关规定取得临建手续的,依据批准的临建剩余使用年限由评估机构依法评估、赔付,未取得临建手续的由相关部门组织依法拆除。 未经批准,私自将居住用房改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对被征收人按居住用房予以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被征收人交房前,原房屋结构及已评估设施遭人为损坏或拆除的,将按损失的价值在被征收人补偿费用中予以扣除。 (四)被征收人应在房屋征收通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镇政府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领取安置房选房顺序号;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镇政府报请区政府依据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五)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拒不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安置房由西安高新区草堂科技产业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上楼。 凡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其产权为全部产权;安置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安置房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由镇政府按规定组织被征收人回迁,并现场公布安置房分配方案。 (八)安置房的分配按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房屋的先后次序,确定选房顺序号,一户安置两套(含两套)以上房屋的的被征收人,按照户型面积、楼层高低搭配的原则在安置区选择安置住房。 (九)本方案中未尽事项,由镇政府会同相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十)本方案自区政府批准并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搬迁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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